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是各国公司法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纵观各国关于公司住所标准的立法,存在很大差异。以总公司所在地为住所的,如日本、台湾省;有的规定以公司实际管理的地方为公司住所,如英国;还有规定公司由章程确定,通常应为公司的营业场所、业务领导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如德国;其他规定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而美国规定公司注册地为公众住所,公司注册地可以与公司实际主要经营中心或管理中心不一致,分三卷指定代理人。对于分公司的住所地,一般国家以总公司的住所地为分公司的住所地,但少数国家允许分公司的所在地为分公司的住所地,如泰国。综上所述,关于公司住所标准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机构标准、营业标准和登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