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司登记机关在选择和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批评。有人建议由法院而不是法院来负责石家庄公司的登记。甚至有人建议由商会负责石家庄公司注册。笔者的基本观点是:石家庄代理公司的登记机关在我国的建设和实践虽然比较适合,但法院监督模式和商会监督模式并不适合我国。
石家庄商会虽然主管公司登记事务,但有其优势,比如满足了“小国寡民”的需要,有利于克服行政公权对私权的侵蚀。但商会主任也有其致命的弱点,主要是因为商会不是国家机器,不能保证选择和设立注册石家庄公司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原则,必然会影响商会组织石家庄公司注册的有效性;速度和质量。正灸负责前一种模式。即使工行与德国法院发生纠纷,也不能完全说明行业主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