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库存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存放在外地的产品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我公司在周边省份有仓库,解决企业所在地仓库容量不足的问题。请问仓库的库存产品是月末还是年末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将商品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视同销售商品,是指收货机构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买方开具发票;二是向买家收取货款。收货机构的货物转移行为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值税由总行统一缴纳。如果收货机构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部分货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计算纳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在外省设立的仓库仅用于堆放货物,不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情况之一,其库存的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