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对企业本质的解释
为了解释企业的性质,张五常(1983)首先同意科斯的说法,即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契约安排,但他进一步指出,企业不是通过用权威取代“市场”的方式产生的,相反,企业也是由一系列市场契约关系组成的。区别在于企业是在用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还是“一个合同代替另一个合同”企业的本质也是一种合同。企业在要素市场上通过购买各种要素来组织生产,形成一系列要素契约关系,从而将产品市场契约内化。同时,张五常还认为,企业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也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当中间产品的交易成本过高时,就会出现企业对领域的替代。在没有企业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自己的产品零部件会产生很高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