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贵公司适用哪种扣款管理方式?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617号)中提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抵扣管理方式对应不同的抵扣期间。我们应该如何确认贵公司适用哪种扣款管理方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中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并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袁完税凭抵扣清单》(含纸质材料)。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2009]83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广东省、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应限于河北省、河北省、广东省和石家庄,的单位,其他地区的单位应属于海关缴款书未执行“先比较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