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城镇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厂长(经理),一般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根据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选举、罢免、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第32条规定,董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具体选举和招聘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集体企业和联合经济组织投资的集体企业的董事(经理)可以由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董事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