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想随意开发票真的是不可能的。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案例回顾
在一次检查中,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某企业将福利产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分配给员工的“办公用品”、“住宿费”开具发票,金额为80万元。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集体福利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作为“办公用品”和“住宿费用”开具发票。这样,进项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抵扣。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取证结果,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收取滞纳金,并对企业处以罚款。
有一些财务合伙人认为自己不被注意,其实!税务稽查已经看透了一切!你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感到惊讶吗?更改开票名称导致少缴税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更名开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下更名开票的行为是以少缴税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要求变更名称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所有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假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法律处理。
所以你在日常业务流程中一定要注意发票必须按规定开具或领取,发票的内容要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