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时间点:360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普通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部2021年第66号公告)
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认证或登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申请审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符合要求的收费电子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收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确认或审核比对的,不得作为法定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情况称为: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
逾期未认证的,必须扣除。只有符合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并经省级税务局认证审核的6项客观原因,才能通过对比配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个时间点:所属申报期内
如果你只记得360天,却忽略了另一个期限,那也不行。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在认证后的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会扣除进项税。
对于审核比对结果一致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审核比对结果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经认证或者已收集申报资料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的;实行税务咨询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比对结果一致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的。以上情况称为: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纳税人只有满足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8号规定的五个客观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才能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
【注】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会计人员粗心遗漏,则不符合上述“客观原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