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出具完税凭证。
(2)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没有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立即出具完税凭证;如果信息不统一,可以采用“承诺制”进行处理,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凭证。
(三)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需要注销其非正常状态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遇有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通知》(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费申报为零;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全部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情况。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注销税务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批量零申报确认表》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加大推进注销税务程序优化力度,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落实,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