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直是一个大话题,也是一个复杂的涉税问题。利息支出也是房地产企业的一大支出。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更有利呢?
情形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5亿元,开发土地、建造新房及配套设施费用为1亿元,销售费用为1500万元,管理费用为1000万元,财务费用为2000万元(直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那么,在结算土地增值税时,这些费用应该如何收取呢?
政策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土地开发、新建及配套设施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金融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房地产项目转让情况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应在项目规定的计算金额之和的5%内计算和扣除。
不能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支付房地产开发费用;2.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应在项目规定的计算金额之和的10%内计算和扣除。
上述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解析
通过对上述政策和费用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规划结论:
1.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实际累计25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限额内可扣除费用为2.5亿元5%=1250万元;
2.利息费用:
(1)根据政策规定,限额内可扣除费用为2.5亿元5%=1250万元;
(2)能提供金融机构支付证明的,按实际利息2000万元收取;
3.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是“计算扣除”,而不是“限额内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按照开发成本费用项目的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至于企业实际发生了多少?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费用的规定,税务在清理土地增值税时不会过多核实。
当然,扣除企业所得税费用时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4.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利息费用,如果支付给金融机构,可以据实收取。也就是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按照土地开发成本费用项目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上”。
利息费用不支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从自有资金或关联企业借款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按照土地开发成本费用项目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至于企业的实际发生?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费用的规定,税务在清理土地增值税时不会过多核实。
当然,扣除企业所得税费用时并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