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是日常经济业务中经常发生的业务,很多企业对于哪些事项与税务相关不太清楚。以下是根据税法进行的分析:
涉税配置资产主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机械、交通工具等设备、工具、用具为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为无形资产。
什么情况下资产转让涉及税收,什么情况下不涉及税收?
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已明确,以上第三款所称“待售”,是指收货机构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买方开具发票;向买方收取货款。收货机构的货物转移行为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值税由总行统一缴纳。
和上述情况一样,只要收货机构向买方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收取货款,收货机构就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发生上述行为就不缴纳增值税。
存货和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属于商品。如果发生上述转移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在总支公司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不独立计算会计损益和决算)(不考虑同一个县市的情况),如果收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向买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况,总公司的调拨(挪用)行为应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对于机器设备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动产,分公司通常不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是指商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有偿,是指从买受人处获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行向分行调拨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没有从分行取得货币、商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没有商品有偿销售的本质,不应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行的转账(挪用)行为不涉及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总行会计分行应借记“分配资产————分配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分行的会计账户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分配资产——-转移资产”。
2.在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调拨给分公司的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办理,即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总公司按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3,354套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的分配等涉税问题
房屋等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办理。
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视同销售,分别按照“出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4条(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无偿转让不是无偿赠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总行与分行之间的无偿划转并不转移所有权,因此上述关于无偿赠与和无偿赠与的规定不适用,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关于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行与分行之间无偿转让房屋等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转让相关所有权,因此分行不必缴纳契税。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企业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以企业办公厅要统一代企业纳税。企业内部组织之间的融资、资产调整、提供经营管理等活动是内部经营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些内部业务往来发生的费用不计入收入,作为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总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转让的资产,除向境外转让的资产外,因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未发生变化,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无论是存货、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当总公司将资产转移到分公司时,
,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