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发放的这16项补贴/补助可以免征个税!
1、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和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2、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本单位获得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已达到退休、退职年龄,但因工作需要已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专家、学者、院士),按退休工资处理,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一)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分配给职工的,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得外,天津、补贴等各种所得,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外的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咨询费、报酬等各种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和儿童保育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幼补贴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和儿童保育补贴的具体标准符合当地法规。
4.生活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工作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从留用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
5.救济基金
救济金免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救助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生活困难个人支付的补助。
6.养老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1。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等。以及员工因工死亡,按0103011处理。\"
8.差旅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规定:“车船津贴”不是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者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检标准参考地方法规。
9.餐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财税字〔1995〕82号):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在市区或郊区因公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工作或返岗吃饭,确需外出就餐的,按照实际缺餐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给予雇员的补贴和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家庭津贴、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公务车辆和通信补贴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的收入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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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9月25日 公告2021年第7号)
12、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4、 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1〕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5、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例】辽宁省: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规定: “一、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二、单位发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