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扣税政策适用于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并发加工行业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再加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增抵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2021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从2021年4月1日起适用加减政策。
2021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的,适用自登记之日起加征、减征一般纳税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