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继续实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宣布,将于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公司分红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中明确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其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公告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上市公司持有股份在一年内(含一年)且截至备案之日尚未转让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移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转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全体职工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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