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取消一批税收票证和废止、修改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收票证和废止、修改部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开展“减证惠民”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公布取消一批税收票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的税务认证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特此公告如下:

第一,取消一批税收凭证

取消25项税收认证项目(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暂停执行;13项(附件1所列第13-25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1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7号公告)为基础,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税务部门规章的废止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2)修改税务部门的三项规章制度

1.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报报社宣布无效”。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纳税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经核实已入库或者从国库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完税证明或者提供原已纳税票证复印件。”

3.删除《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营业执照”。

上述修改后的规定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3)取消一个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注销税收票证的相关工作,已注销的不得留存或变相留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允许新的认证事项。同时,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推动建立告知和承诺认证事项制度,既提高了纳税便利性,又有权利明确指责纳税人和纳税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信息收集共享和部门协同治理,切实加强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努力营造合法便捷的税收经营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纳税人的获取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