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土地增加普通房屋免税的制度诱惑?(已

土地增值税往往是房地产项目最重的税收负担。在极端情况下,项目销售回报中的土地税增长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比如由于历史原因,征地后长期发展停滞在接近零的地价,项目上市时房价飙升),而且这个比例是基于回报而非净利润,可见土地增值税的威力。所以用土地加税是很多纳税人心中的一根刺。

毫无疑问,土地增税最常用的优惠政策是普通房屋免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之和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这种免税规定有一个天然的制度缺陷,就是增值税率20%左右的税负可能差别很大,个别案件涉及的税收差额可以达到几亿元。鉴于土地加税的关键要素(如清算单位的界定、成本分担等)仍存在诸多模糊性和地方差异。),上述普通房屋的增值率计算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面对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难免兴奋,税务机关也存在重大执法风险,暂且称之为“制度诱惑”或“制度陷阱”。

如何避免或降低上述“制度诱惑”对纳税人动机引导/税务局执法的风险,核心实质是实现20%增值税率切点前后税负平稳过渡,而不是目前模式下的税负跳跃。在此,笔者打开思路,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对于普通房屋,增值税率在20%以下(含20%)的土地增税税率=max(增值税率* 1.5,0),即增值税率为10%,适用税率为15%,增值税率为0%/-10%,适用税率为0%。这一规定的好处是,增值税率在20%以上、20%以下的税负将是一条平滑连续的曲线,企业对普通房屋免税的“规划冲动”将显著降低。当然,这个方案最大的弊端是,以前普通房屋的增值率低于20%的时候,不需要缴纳土地税的增加,现在需要缴纳土地税的增加,这在感情上可能是纳税人无法接受的。但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中普通房屋的增值率已不再作为确定项目,选择转让给省政府是一个现实优势。

扯几个题外话,系统可以分为好的和坏的。如果制度不能把人引向善,那至少应该是中立的。如果制度具有引诱个人违反制度的属性,那么制度就应该得到体现和修正。